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的是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做法,以此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在处理该类型的问题时,上述立法本意仍然是法官裁量时应遵循的原则。在不能证明“约定”被第三人知晓的前提下,夫妻关系未解除就意味着共有关系未解除。又鉴于实务中时常出现以所谓夫妻财产分割约定规避债务的情况,所以,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当然对抗第三人,就成为法官释法的重要选择。
2、公证仅能证明夫妻有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事实,而不具有充分公示的作用,不能使约定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赋予公证具有公示效力,实质是对第三人课以事先了解的注意义务,必然造成相对人在与夫妻一方交易之前不得不去所有公证机关了解该对夫妻是否有分割财产约定等等,否则日后就会因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然,第三人的法律风险被加大,这样既不利于正常交易,也不符合通常情理。
二、夫妻财产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
1、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4)协议书草稿。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在存续期可以签订财产协议,有些人还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份协议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当然,如果这个协议第三人也就是债务人知晓,则可以对抗。夫妻签订财产协议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