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肇庆,务工者杨X于2023年11月进入深圳市某区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XXX处理及给水管网建设工程”工地,担任抹灰工,约定日薪800元。同年11月28日,杨X作业时从钢架坠落受伤,经肇庆市端州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杨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驳回请求,杨X起诉至法院,主张某市政集团公司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广东肇庆执业,接手此案后,将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突破口。该决定书于202X年出具,为书面形式,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某市政集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曾在本地大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等职务长达10年,熟悉企业用工管理流程、工伤处理痛点及风险防控要点。这些能力背景使他在处理本案时,能够精准把握工伤维权的关键环节,从企业和法律的双重角度出发解决问题。
接案后,黄宇杰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全案材料,发现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驳回请求这一疑点。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按低工资标准计发待遇的主张。对于护理费和交通费,他提交了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强调实际损失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并配合杨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营养费的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法院驳回某市政集团公司上诉,认定其作为承建方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资标准按广东省平均工资计发正确。结案前,黄宇杰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项主张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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