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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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一、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在社会上的很多的纠纷都不是很简单的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在法律中就规定了这种复杂的关系是可以在经历过别的诉讼之后再申请提起民事诉讼,而法官也需要结合实情严肃受理所有当事人的申请,而当事人也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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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痴呆人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监护人,在诉讼中他们是法定代理人。如一老人因交通肇事被撞成植物人,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负责照顾他他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一三岁儿童被拐卖,拐卖过程中人贩子将该儿童致伤。该儿童的父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他们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如一三岁儿童,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该儿童有权利以原告身份父亲要求抚养费。儿童的母亲不能做原告,只能以原告代理人身份代理儿子出庭。
3.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伤害案件,往往引起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一女子因恋爱纠纷被男友杀死,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她的父母作为近亲属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近亲属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所由近亲属共同提起。如一男子因交通肇事死亡,他的近亲属有妻子,母亲和女儿,三个近亲属必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放弃赔偿要求必须本人表态并记录在案。如肇事司机是被害人的舅舅,被害人的妻子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母亲可能不要求赔偿。不能把应当赔偿被害人母亲的份额判给被害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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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出庭检察官具有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人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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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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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
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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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可以告刑事附带民事吗?
诈骗可以告刑事附带民事,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是可以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的,但是应当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诈骗可以告刑事附带民事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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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板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村15号。身份证号:
513424,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李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二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
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追加雇主为被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加雇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该条规定雇员工伤时雇主承担的责任;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这种情形,不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雇主是否属于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也不是的民事诉讼,但也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做法。认为该解释86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雇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这里的雇主承担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单纯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需要对承担责任的事实再进行调查举证等诉讼活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雇主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仅仅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依据《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局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直接根据查明犯罪事实即可以判处民事赔偿,他与被害人之间的雇主责任纠纷,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简单地如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被他人故意伤害,如查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等一系列与刑事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因而不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性,在刑事审判中有不同的观点,雇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是错误的,无限地扩大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针对故意伤害案件中,例外的才能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认为雇主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被他人打成重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因此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与第九条规定的雇员侵权时的雇主责任,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不基于侵权行为,不仅增加审判庭的调查工作。附带民事诉讼本身不是单纯的民事诉讼。持该观点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6条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将被害人的雇主责任诉请与刑事案件并案审理,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能否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仅仅基于与被害人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宜雇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受理:1,受理对被害人的雇主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机械地等同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的雇主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没有关系,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被告人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中犯罪,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是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综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之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但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对于雇员在履行受雇行为过程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而言具有依附性,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从属性。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它解决的是因犯罪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事实随着犯罪事实的认定而清晰我们知道,这也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是刑事诉讼中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应受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共同调整,被告人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然而,原告人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诉请被害人的雇主承担雇主责任的,排斥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公民,不对侵权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被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与刑事犯罪之间没有联系;雇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只有在雇员实施损害行为时才能成立,理由如下,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雇主没有被刑事,并且与侵权责任相互,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且要与刑事审判一并进行是否应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在刑事诉讼中;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而且还可能造成判决中身份的混乱。因被害人的雇主不是基于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且《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雇主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必须符合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一条件,因雇佣关系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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