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XX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光纤激光五轴管材专用切割机,乙公司长期未按约交付设备,经多次沟通仍未履行。XX公司委托王飞快律师起诉,乙公司辩称原告合同解除权已消灭,且自己已完成设备制作,是原告未支付尾款、未确认提货,自己有权拒绝交货。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定金性质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交货义务与付款义务先后顺序三大争议焦点。王飞快律师提交《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未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重点论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原告支付的50000元附言为“货款”,不具备定金性质,不予支持双倍返还;被告单方制作的生产证据无原告确认,抗辩理由不成立,应返还预付货款50000元。王律师成功为XX公司解除合同并追回预付款,挽回了经济损失。
在另一起板材买卖纠纷中,原告与被告方长期存在板材买卖业务往来,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经对账确认,甲公司、徐X共同出具欠条,黄X在欠条保证人处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三被告均未按约付款。这是一起百万级大额货款追索案件,难点在于被告失联、缺席庭审,需仅凭书面证据完整证明欠款主体、欠款金额、保证责任成立,证据链条要求严谨,诉讼风险较高。王飞快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提交欠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两组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存在、欠款金额经双方对账确认、甲公司与徐X系共同欠款人、黄X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货款、利息及保证人连带责任,为委托人挽回百万经济损失。
还有一起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买卖合同纠纷,乙公司收货后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乙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已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案涉货物经检测挥发性物质超标,检测系双方共同委托,检测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王飞快律师代理甲公司抗辩,指出案涉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乙公司依据的GB4806.16-2025标准系交易之后发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指标为新增内容,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仅为核实情况沟通,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也未实际退货,合同并未解除,乙公司应足额支付货款。二审法院完全采纳王律师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全额回款。
王飞快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以专业、务实、高效的态度,从咨询、委托到结案,保持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注重证据挖掘与法律策略创新。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法律领域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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