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4日,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时间来到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原来,2007年阿XX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其在自己的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阿XX在内的牧民协商,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后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也未足额支付。阿XX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该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开庭时,原告阿XX提交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此时,代表某矿业公司应诉的是从行政执法单位转型而来、从2011年开始执业的丁婷律师,她已处理过百余件案件,还担任着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而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所以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2019年起,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然而,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他们发现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仅提交的《站台余货明细表》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且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同时,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主张分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并且,三合伙人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原告径直主张分割于法无据。另外,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价值。在第一起破产债权诉讼案中,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第二起合伙财产分割案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不当责任。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而在合伙纠纷中,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径直主张分割财产,这体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
结尾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丁婷律师具备精准把握法律核心规则、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以及精准适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迅速定位争议焦点,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企业破产还是合伙纠纷等领域,都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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