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最终解释权合法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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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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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法,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商场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商场将最终解释权予以保留,导致了获奖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商场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等于说明商场既是行为的当事人,又是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人,一旦出现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其公正与否可想而知。
商场最终解释权合法么?

一、商场最终解释权合法么?

合法但“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商场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

一方面商场将最终解释权予以保留,导致了获奖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兑奖的实现完全取决于最终解释,商场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

另一方面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等于说明商场既是行为的当事人,又是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人,一旦出现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其公正与否可想而知。

因此,不论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 法律依据如下:

1、《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商场注明解释权归商场所有是合法的,但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最终解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包括各个方面,不是商场声称自己有就有的;一方面现在很多商场一旦加上解释权归商场所有原则上就将消费者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地位了,是不利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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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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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
  
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最终解释权归归本公司所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写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
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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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区桥东路一家婚纱摄影部前,发现有2名工作人员在向过往行人散发宣传单,执法人员接过宣传单,发现该部散发的宣传单上使用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部所有”字样合同条款,该局遂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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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共查处各类行业格式合同违法案件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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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可以吗?
[律师回复] 对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写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
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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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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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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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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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提请方法上以采取个别提醒为主,公开张贴公告为辅;  再次,提请注意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前,消费者明知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其真意,才会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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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提请方法上以采取个别提醒为主,公开张贴公告为辅;  再次,提请注意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前,消费者明知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其真意,才会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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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请注意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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