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索要医疗事故赔偿
司法实践中,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本人、患者死亡时的近亲属、患者的被扶养人、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均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对此,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近几年,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每次发生都是大批家属包围医院,扰乱医院秩序,威胁医生等。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那么我们该如何理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呢?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此可见,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多达11条,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加害医院提出合理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
三、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由此,我们可以将医疗费看作是受害人身体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费、护理费及其他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而误工,如何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为治疗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耽误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损失。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但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自然误工费的损失也就没有必要计算了,根本不应考虑。
五、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的,该如何计算其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用具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致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从而需要的必要生活补助费用。同时,伤残者由于部分功能的丧失或障碍,可能需要一些辅助工具以满足生活的需要,这就是残疾用具费。对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计算方法,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该法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用具费,是根据年龄来计算的,不同的年龄可能会导致支付不同的赔偿数额。
六、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如何计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是指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安葬死者遗体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存尸费、葬礼费、火化费、坟场支付的费用和其他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支付都有一定的标准,并非漫天要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由此可见,对于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死亡的,死者的家属可以要求相关的医疗机构支付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并且,根据死者不同的年龄,往往会得到不同的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中如果患者死亡,当事人相关的法定主体是可以依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的。如果鉴定结果出来,符合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要求,就应该尽快申请赔偿金,否则就可能会错过索赔的最佳时间,自己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