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某村村委会与原告农户就案涉岙溪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村委会主张已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收回经营权。多年后,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虽认定合同上原告户主签字及指模非本人所为,却以表见代理为由裁决确认村委会已收回承包经营权。原告不服,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翁鹏威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领域成功办理214余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此次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了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的抗辩思路,并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考虑到案件关联情况,翁鹏威律师还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翁鹏威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同时,为了进一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问题,他提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然而,由于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
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原告领取款项构成事后追认”“案涉地块标的物灭失”等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他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未满足,原告从未授权他人签订收回合同,且土地收回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原告领取的款项,翁鹏威律师强调其性质无法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不能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
此外,针对被告辩称原告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亦为他人代签故无权起诉的观点,翁鹏威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强调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系原告合法取得,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与案涉代签的收回合同性质截然不同,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虽然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村委会已于1999年收回原告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翁鹏威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展现出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作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翁鹏威律师始终秉持“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温暖力量”的执业理念,在浙江温州龙湾这片土地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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