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衣超律师从2017年开始在山东烟台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他所在的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曾有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原告,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一份,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衣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原告,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入库单、催款记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存在几个关键争议点。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针对这些争议点,衣超律师展开了深入调查。他提交了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原告的诉讼地位。同时,律师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入库单的效力问题,律师指出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关键节点上,衣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他向法院阐述了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强调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他指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规定,XX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应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些有力的论证改变了案件的走向,让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成功范本,让债权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有了可借鉴的案例。它凸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通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实现债权最大化的专业价值,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它也提醒了公司股东要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司法实践更注重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审查股东的出资责任。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更加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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