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穆X、冯X、黄X、张X、穆X及原审第三人彭X、苏X产生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该纠纷起因是科技公司认为被上诉人穆X自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审批向关联方某智联公司支付6笔款项共计799万余元,其中500万元为预付款,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科技公司要求穆X返还剩余款项609万余元及违约金,其余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穆X是否具备科技公司高管身份、是否有权决定案涉款项支付,以及其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赵睿韬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以广东珠海为核心。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多类证据作为突破口。原始状态如下:
穆X与科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落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X月XX日、2020年X月X日;穆X与某物联公司人事某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为2020年X月XX日;科技公司的社保缴费明细;《人事任命决定》;穆X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某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跨度从2019年3月至8月;科技公司员工苏X创建的5笔付款OA流程,时间为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等。
赵睿韬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纠纷领域,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同时在债务纠纷、公司商事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本案中,其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办案经验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这一民商事案件类型相匹配,能够精准地从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找到关键证据和突破点。
接案后,赵睿韬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全案材料,注意到科技公司主张穆X2019年3月任总经理这一关键信息。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他发现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他开始对穆X的入职时间和身份进行调查,通过比对穆X与科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发现穆X仅认可签名真实性,否认其他手写内容为本人填写;又通过穆X与某物联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穆X2020年2月才实际入职。接着,他对比科技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和《人事任命决定》,发现社保缴费时间与科技公司主张的高管任职时间矛盾,且《人事任命决定》未送达穆X,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案涉6笔款项的支付链条,赵睿韬律师梳理了OA审批权限限制,提交相关OA流程,证明穆X仅在“直接领导”节点“同意”,不享最终决定权。同时,通过穆X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支付系应控股股东要求。此外,他还针对其他被上诉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提交相关证据排除他们的责任。最后,他对科技公司提交的“2019年6月OA权限开通记录”“销售回款凭证”等证据进行反驳,指出其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穆X在案涉500万元转账时担任高管,其余5笔款项最终决定权在控股股东方,穆X无独立付款权力,亦无恶意串通证据,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科技公司负担。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笔误后,确认一审事实,认为穆X行为不构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结案前,赵睿韬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详细阐述了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最终,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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