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撤案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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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监督撤案法律条文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和公安侦查机关的配合和联系、加大审查案件力度、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及亲属意见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检察院监督撤案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检察院监督撤案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检察院监督撤案法律条文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和公安侦查机关的配合和联系、加大审查案件力度、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及亲属意见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职能。雁江区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定期对立案监督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把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落实到位,有效的保证了该项监督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确保案件质量。该院多次召开业务培训会,针对不当立案而立案监督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并组织与其他县、市、区院进行经验交流活动,使办案人员能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保证监督案件的质量。

(四)、加强和公安侦查机关的配合和联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特别是复杂疑难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讨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寓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初,有效的杜绝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

(五)、加大审查案件力度,注意从审查批捕中挖掘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线索,特别是从不捕案件中发现不当立案情况,及时发出纠正意见。通过对案件的审查,查微析疑,从案件中发现问题,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不构成犯罪案件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六)、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及亲属意见的制度,从中发现问题,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加大监督力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检察院监督撤案的法律条文包括二次侦查如果还是没有取得有效的证据,就要撤案,同时要加强检察院各级部门的配合,领导能力,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提高,条文的内容全面的解释了大家不懂的问题,包括与下级部门积极交流沟通,共同努力等等。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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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就下级的,已生效裁判,在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另外有平行抗诉权)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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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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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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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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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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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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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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