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四、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的管理规定。
应该说,代通知金的赔偿标准就是固定的,哪怕就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几年的时间,可是在患病以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只能索要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可不续签劳动合同就不一样了,等同于是工作时间越长公司要付出的代价越大。而且,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再索要赔偿,也毫无法律依据可言。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