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X在木材加工厂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九级。劳动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但加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2月,管X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工资按计件通过微信转账发放。4月17日,管X工作时操作机器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24年4月,管X被认定为工伤,7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申请劳动仲裁。
加工厂在诉讼中提出四点主张:一是称管X系“自残”,不应赔偿;二是主张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认为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不含“未经批准的加班工资”;四是觉得伤残等级过高,应为十级。
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接手后,首先固定核心证据。他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
在法律适用上,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健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管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经折算为6272.7元,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九级伤残结论,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该结论有效。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
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加工厂未对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合法异议,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管X工资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加工厂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提醒:遇到工伤纠纷,首先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保存好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复盘结语:在管X与木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加工厂提出的“自残”“临时雇佣关系”等抗辩,给管X的维权之路带来阻碍。工资标准和伤残等级的认定也存在争议。张健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固定了关键证据,夯实了工伤基础。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出击,击破对方抗辩。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全程为管X代理维权,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仲裁裁决金额。张健律师在处理此类工伤案件中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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