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婷律师的实战经验丰富多样,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她处理过各类合同纠纷,像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案件。她总能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高效解决纠纷。在企业破产事务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刑事辩护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此外,她还在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
接下来看看丁婷律师经办的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案。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曾在2007年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此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办案难点在于: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律师的策略亮点在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另一个案例是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案。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办案难点在于:一是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二是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的策略亮点在于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她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基于这一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她深挖证据关联,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她还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两个案例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价值。在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诉讼案中,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和实体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合伙财产分割案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类案件有着重要的价值和趋势。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中,法院越来越注重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强调债权人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避免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在合伙合同纠纷中,明确了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原则,这有助于规范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主体的权益。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丁婷律师在法律领域的系统优势。她高效、精细、策略灵活,无论是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还是合伙合同纠纷,都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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