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李岩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经手的案件中,劳动纠纷类案件占了相当比例,每一个案件都充满挑战与变数。
在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颜XX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颜XX在该公司承包项目中工作受伤,XX公司认为自己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自己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应认定与颜XX存在劳动关系。
李岩律师作为颜XX的委托代理人,深入分析案件。从2023年执业至今,他见过太多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深知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他指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以及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本案中,颜XX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医疗费也由其垫付,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颜XX与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起在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关于伤残九级的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在处理此类工伤赔偿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从他执业至今,已成功办理工伤赔偿相关案件三十余件。他为张XX收集整理证据,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在庭审中,针对公司的质证意见,他据理力争,指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数额差距较大,公司应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责任。同时,强调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受伤后额外劳动报酬性质不同。最终,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张XX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05.5元。
还有一起劳动争议-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件,申请人XX经案外人XX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受伤。XX申请工伤赔偿,此前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被驳回。此次,XX请求裁决该公司承担工伤的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辩称XX是实际雇主,车辆挂靠仅为结算方便,自己未对XX进行管理,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李岩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引用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指出案外人XX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其挂靠在公司名下,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终,仲裁委认定被挂靠单位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申请人XX的用工主体责任。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岩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他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要件,通过梳理证据,有力反驳了XX公司的上诉理由,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颜XX争取到合法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工伤待遇案件中,他善于收集和组织证据,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在复杂的工资支付和工伤待遇计算问题上,为张XX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在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件中,他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突破公司的抗辩,明确了被挂靠单位的责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内容与用人单位业务的关联性等因素。对于工伤待遇赔偿,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标准。在用工主体责任方面,对于车辆挂靠等经营模式,法院倾向于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尾
面对劳动纠纷中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赔偿、用工主体责任认定等普遍难题,李岩律师凭借其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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