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肇庆某公司仓库操作工(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送医经抢救超48小时后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父母不服,委托律师维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职工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转状态,仅靠呼吸机及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死亡时间超48小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认定。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黄宇杰。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审查证据。他逐页翻动在案的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重点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论证。为固定关键医学事实,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并结合完整病程记录进行分析。他仔细对比病程记录中死者入院时的症状,如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等,证实死者在48小时内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只是维持生命体征的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
在法律适用方面,该律师深入研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主张若因家属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就剥夺工伤待遇,违背立法目的且会引发道德风险。在诉讼阶段,他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指出行政机关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采纳了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社保行政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上诉,该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坚持一审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400余件案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他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精准梳理证据、严谨论证法律适用至关重要。他构建工伤认定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为劳动者提供更专业的维权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