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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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适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这些办法根本就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检察机关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否则批捕权就会滥用。

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批捕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批捕权,否则,不仅会打破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该项司法权力成为失去制约的法外特权,导致刑事司法严重不公。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很显然,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权被赋予了检察机关。但最近,有许多人对这种配置方式提出了疑问,他们提出了一个“批捕权优化配置”的问题,并且认为把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不符合“优化配置”的原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理,破坏了控辩平衡,也与当代大多数国家的作法相违背。在他们看来,中国也应该效仿西方国家,把批捕权交给法院。

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既有批捕权又有提起诉讼的权利,部分民众和立法界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优化配置的相关原则。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当中的权力太大,其实也在某种程度上会破坏刑事案件公平公正的侦查程序。但到目前为止,功夫类的刑事案件肯定是只有检察机关才会有批捕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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