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面的第四十条第二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如这个当事人是由于交通事故进而导致身体残疾的,在结束了相应的治疗之后,应该到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伤残评定组织或者是机构对于自身所受的伤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也就是说伤残鉴定一般来说会在当事人治疗结束之后进行,正常情况的话会在当事人出院之后的三个月时间里面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如果这个病人的伤情已经稳定了的话,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的医疗机构所给出的建议具有相应资格的伤残评定组织或者是机构对于自身所受的伤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如果身体里面有相应的固定物的(比如说是骨折治疗的时候可能会安装相应的钢钉),应该将相应的固定物取出来之后,当事人才可以做相应的伤残鉴定。
一般在交通事故这一类的案件里面,有一些当事人往往没有办法准确的把握伤残评定的一个时间,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伤残鉴定结论在相应的案件诉讼里没有办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残疾赔偿金其实是对于在这一起交通事故里面身体遭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再经过了我国现有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手段治疗之后,依然留下了不可忽略的伤情今儿对于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影响这一现象进行相应的赔偿的一个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的赔偿项目。
假如这个当事人是由于交通事故进而导致身体残疾的,应该在自己结束了相应的治疗之后,到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伤残评定组织或者是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一般来说是应该在当事人治疗结束出院了之后再进行相应的鉴定,如果当事人身体里面有固定的,必须要等到这个内固定被专业人员取出来恢复了之后才刻意继续做相应的伤残鉴定。
如果当事人是在治疗结束之前就应该进行了相应的伤残鉴定的话,那么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结束,对于在治疗结束了之后,相应的受害当事人身体会不会留下相应的伤残影响,是不是可以被完全治愈,还都没有办法进行判断,也就说根据受害人当时的受伤情况所做出的判断是不完全客观的,没有办法真实具体的反映出治疗结束之后的相应伤残情况。
这里所说的相应的伤残鉴定机构可以是相关的律师事务进行委托的,也可以是坐在地区的公安机关里面专门管理交通的部门所委托或者是指派的,当然也可以是这个受伤的当事人自己进行委托的,但是在进行相应的委托之前,应该首先要了解清楚这个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有没有一定的资质可以去进行相应的伤残级别鉴定。因为如果这个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没有可以进行伤残级别鉴定的话,那么这个机构所给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任何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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