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计算如下:
经济补偿金=本人月平均工资(社平三倍封顶)×2008.1.1后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
本人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12个月。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是,可以要求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因为用人单位无过错且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因而造成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设立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随意的裁减员工,增加了人员流动的成本,在法律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