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需要收取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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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是需要收取的。外商企业要据实申报土地使用费。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如有多处经营地点的,无论使用的土地是否在本区,都要在本区分别计算填写申报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企租赁已向国土管理局交纳过“土地出让金”的房产,不用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需要收取吗?

一、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需要收取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是需要收取的。外商企业要据实申报土地使用费。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如有多处经营地点的,无论使用的土地是否在本区,都要在本区分别计算填写申报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企租赁已向国土管理局交纳过“土地出让金”的房产,不用再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必须持有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有出让或转让标记)复印件,或者有房主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复印件,存档备查。企业租赁已缴纳过土地使用费的外商企业房屋,可不用再交纳土地使用费,须有上家交纳土地使用费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其它情况

新办企业成立时间不到半年的不交(7月1日以后成立),成立超过半年的按半年金额交纳土地使用费。使用楼房的企业,计算土地使用费时可用实际面积除以楼房层数,地下搂层不能算内。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要与内资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有所区别:即企业租赁的房屋交纳过土地使用费不用再交纳土地使用费;企业租赁的房屋已交纳过土地使用税(内资)还应交纳外企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是我国税收政策所规定的,不因是本土企业还是外商企业而改变,都是需要交给合理的土地使用费。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引进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对部分优质外商如可以带高就业、完成高税收的外商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减免,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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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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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免土地使用税吗?
外资企业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范围的规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为了公平税负,我国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不管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应该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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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对于原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如因企业改制或兼并收购等行为导致产权变更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4、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房地产市场上存在许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在寻求合作者。因此,对于拥有资金但缺少土地的开发商来说,通过土地转让、公司人股、并购或合伙等方式,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也是获取土地的一种重要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要有两种类型,即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1)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是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成为生产要素,其意义十分重大。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
式。自以来,特别是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行政划拨方式只能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用地项目。
(2)传来取得
土地使用权传采取得的方式包括通过转让、抵押权的实现或民事执行,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等方式。
转让方式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的法律形式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依据抵押合同,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将抵押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抵押权人或依法拍卖给第三人。
民事执行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执行人或者破产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用于债务清偿。
私有房屋的宅基地位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
我们公司想承包城郊的一片土地作为生菜的种植基地,我想问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的回答如下。
公司设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时间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利。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转让。

(4)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缴纳 (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折价入股。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将自己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和国家直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以土地使用权折股出资时,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要求: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具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限制折价入股的担保物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常见形式包括:向股东租赁和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遵守国有土地租赁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222号)》,承租人通过向国家租赁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租赁。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则上是不能出租的。因此,出资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租给公司。
.公司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时,应当签订长期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包括: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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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税率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税率是按照的具体的平方进行计算,大城市是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是1.2元至24元,小城市是0.9元至18元,县城是0.6元至12元,税率的标准不是固定的税率而是依据实际的城市进行直接的问题处理,但是需要自己学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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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企业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吗?谢谢?
[律师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企业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回答如下
公司设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时间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利。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转让。
(4)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缴纳 (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折价入股。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将自己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和国家直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以土地使用权折股出资时,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要求: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具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限制折价入股的担保物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常见形式包括:向股东租赁和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遵守国有土地租赁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222号)》,承租人通过向国家租赁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租赁。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则上是不能出租的。因此,出资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租给公司。
.公司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时,应当签订长期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包括: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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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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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外资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样子可以的吗?不违法吗?麻烦了,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关于外资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关于能否转让的问题
1、关于转让
按照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我们认为,只要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诉讼、保全等其他权利限制、瑕疵,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可以转让,外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如有)和在建工程(如有)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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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计算如何规定的?
①、一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场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5-300元;②、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③、对于从事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场地使用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可不按每平方米计算,而按企业营业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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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外商企业是属于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章
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
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
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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