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认定部门是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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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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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行医的认定部门是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的。因为非法行医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患者在就医的时候,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资质也一定要有所了解。
非法行医的认定部门是哪个

非法行医的认定部门是哪个

非法行医罪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及其执业的范围,还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否相当,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大家应该对非法行医有着最基本的认识,非法行医主要是指这些医生根本就没有取得所谓的职业资格证书。近些年来,非法行医的这种行为已经大幅度的有所下降,但是有部分所谓的医生还是在城乡农村的这些地方大肆从事非法的医疗活动,奉劝患者就诊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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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刑法与行政法关系解读
非法集资的刑事和行政标准不一样。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点。但对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取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
行政认定也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部门没有认定的,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刑事审查中,可以参考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行政认定问题很复杂,耿某以后另文详解。本文只谈刑法的非法集资具体罪名。
2.非法集资刑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是由“法律”这一层级的规定制订的,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远高于“规范性文件”,因此,指导意见不会改变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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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用由哪个部门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先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的“在此期间”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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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在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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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哪个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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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
如果你遇到医疗事故,你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违反法规、规章,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如果情况严重,需要在12小时内上报。医务人员发现事故后,应立即向负责人汇报,负责人核实后需要上报并进行解释。如果你对处理结果有争议,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让卫生部门进行处理。在一年内都可以申请。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例的,将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如果不符合,会通知你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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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从总体上说。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1。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加工的价值,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但没人举报,已经成为商品,因此,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数额较大的,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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