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先生在2016年12月28日到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称是被违规辞退,公司则说他是个人辞职。当时邓先生觉得这事儿不算大,就没太在意后续补偿的问题。
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邓先生以为胜券在握,2025年8月27日,他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可仲裁还是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这时公司聘请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刘伟律师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主要做工伤维权和劳动纠纷。刘伟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细节: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到2025年才主张权益,已经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围绕这个细节,刘伟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公司整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相关证据,比如离职证明等,还准备了能证明邓先生知晓权益受损却未及时主张的材料。
庭审中,邓先生一方坚称自己应该获得补偿。而刘伟律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到2019年2月底就截止了。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益,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所以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认定刘伟律师的抗辩成立,判决驳回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邓先生原本紧张地期待着补偿,听到判决结果后,整个人都泄了气。而公司代表则松了一口气,庆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权益受损要及时主张,别等过了时效才行动;第二,遇到劳动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很关键,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益。案子里,刘伟律师敏锐抓住仲裁时效这一关键,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损失,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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