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筹款对象共六个人算非法集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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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筹款的对象如果一共是六个人的话并不构成非法集资。要知道,非法集资的概念本身就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吸收资金。而所谓的不特定的群体对人数上也是有要求的。单位非法集资案件中,一般单位筹款对象达到了150人以上的才构成非法集资的。
单位筹款对象共六个人算非法集资吗

一、单位筹款对象共六个人算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要150人以上。

非法集资:利用不法手段集资(如:高息,高回报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集资的概念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不仅对集资的数额,对集资的人数其实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有的时候,虽然用人单位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手续不正规,但是筹得的款项全部来自于一个人的支持,这肯定不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着鲜明的特征,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加以警惕,任何的投资一定要谨慎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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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共犯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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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当然要排除该罪名没有规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单纯从自然人角度讲,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在我国公民达到14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为完全责任能力),即便一方为12岁的少年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可罚性;二是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们专业术语叫做具备相同的犯罪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三是共同行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坏事,这里的“做坏事”不是指大家都要“亲历亲为”着手做,而是对犯罪进程的推动作出了必要“贡献”,例如教唆、帮助等。
二、非法集资案件中,哪些人可能成为共犯出于刑法理论“帮助犯”的考量,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处理。
三、主、从犯认定
1、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2、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帮助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综上所述就是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情况。帮助他人非法集资,并抽取一定钱财的会被认定为共犯,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算有的时候当事人并不知情,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所以我们在平时生活中一定要谨慎,不要陷入其中。
企业股权众筹等同于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吗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和股权众筹的区别:
1、定义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请注意股权众筹一定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例如东之贝股权众筹。不通过第三方而进行的众筹从含义上就不是股权众筹。自众筹是通过社交工具或口口相传,没有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是不能算作股权众筹的。
2、实质性区别
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对经融秩序的影响上,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3、发行方式的区别
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
4、风控和法律保护区别
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众筹网站把每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公开、透明、阳光,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
在法律保护方面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非法集资筹资之后不成立合伙公司,投资人不能成为股东。东之贝股权众筹是负责项目审核尽调,出具报告,对投资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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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非法集资吗
众筹是合法商业模式,但必须在合规平台和法规程序下进行,否则可能被视为非法集资,严重者将受法律制裁。依据中国《刑法》,非法吸纳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体系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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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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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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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企业资金要如何进行筹集和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资金的筹集
企业资金的筹集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难免会出现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解决的办法是从企业外部筹措资金。筹集资金必须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来确定筹资方式,预测筹资风险,选择一个最佳的筹资方案。
(一)企业资金筹集的方式与风险
1、企业资金筹集的方式
企业资金筹集的方式分为自有资金的筹集和负债资金的筹集。自有资金的筹集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负债资金的筹集主要有银行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融资租赁、杠杆收购。企业采用吸收自有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财务风险小,但付出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采用负债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财务风险较大,但付出的资金成本较低。不同渠道及方式的筹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相差很大,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及外部环境挑选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筹资方式。
2、企业资金筹集的风险
企业资金筹集的风险是指企业因负债筹资而造成财务困难的风险。企业资金筹集的风险分为内因和外因。筹资风险的内因主要有负债规模过大、资本结构不当、筹资方式选择不当、负债的利息率等。筹资风险的外因主要有经营风险、预期现金流入量和资产的流动性、金融市场等。引起筹资风险的因素有:资本供求的变化,资本市场供给宽松时,较易筹集资金,若资本市场供给较紧,筹集资金较难,这时要谨防风险的产生;利率水平的变化,应注意因资金成本的升高而带来的受益下降;获利能力的变化,筹资时应坚持资本收益率高于资本成本率的原则;资本结构的变化,注意因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引起的综合资金成本升降。
(二)企业资金的合理筹集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
企业在日常财务活动中必须居安思危,树立风险观念,强化风险意识,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如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变化情况,使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理财活动中能保持灵活的适应能力;提高风险价值观念;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置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2、优化资本结构
最优资本结构是指在企业可接受的最大筹资风险以内,总资本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一个企业如果只有权益资本而没有负债资本,虽然没有筹资风险,但总资本成本较高,收益不能最大化;如果负债资本过多,企业的总资本成本虽然可以降低、收益可以提高,但筹资风险却加大了。因此,企业要强化财务杠杆的约束机制,自觉地调节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的比例关系:在资产利润率上升时,调高负债比率,提高财务杠杆系数,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益;当资产利润率下降时,适当调低负债比率,以防范财务风险。
3、保持和提高资产流动性
企业的偿债能力直接取决于其债务总额及资产的流动性。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生产特点来决定流动资产的规模,采取措施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来保障偿债能力。企业在合理安排流动资产结构的过程中,不仅要确定理想的现金余额,还要提高资产质量和流动性。一般可以通过现金到期债务比、现金债务总额比及现金流动负债比等比率来分析、研究筹资方案,这些比率越高,企业承担债务的能力越强,还款风险也会相对的降低。
4、合理安排筹资期限的组合方式
一般来说,资金使用期限较短的,利息低,企业还款的风险大;使用期限长的,还款的风险可以延后,但利息高,总的筹资风险不一定就低。如果借入资金的还款期限都比较短,或还款期相对集中,则会使还款高峰期过早或过高,而由于企业投资效益尚未发挥尽致,造成还款困难,风险加大。如果还款期限都比较长,利息负担必然加重。同时,还款期限不能太过于集中,否则还款金额过大,有可能超过企业的还款能力。企业在安排两种筹资方式的比例时,必须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按资金使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负债资金,是规避风险的对策之一。
5、建立风险预测体系
企业应建立风险自动预测体系,对事态的发展形式、状态进行监测,定期测算财务风险临界点,及时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与预期不相符的变化进行反映。利用财务杠杆控制资产负债率,采用总资本成本比较法选择总资本成本最小的融资组合,进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及时有效地对筹资风险进行监控,使企业能够把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企业资金的管理
企业资金的管理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对企业所有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合理使用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企业资金管理的重点
企业的资金管理作为一种管理工作,在当前新形势下,有了更高的要求,就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变现能力,努力促使资金加速周转。为适应这个新趋势,企业资金的管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核定资金系统的管理
企业应以需要与节约兼顾为核资的基本原则,采用先进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资金的合理需要量,这是进行资金管理的基础。如何确定资金的合理需要量是其中的关键点,也是难点。从财务会计稳健原则角度来说,编制资金计划是解决此问题较好的方法。一个合理的资金计划,应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努力挖掘企业内部资金潜力,积极组织投入,节约支出,通过资金收支的平衡、物资供需的平衡、营销环节的综合平衡,以经营计划为基础,以部门计划为依据进行编制。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分析资金动态,根据计划,核定需要,可使资金的使用达到最优化。
2、运用资金系统的管理
这是资金管理中最具实质性和最富创造性的内容。合理运用资金的目的,就是以最低成本创造最大利润。
首先,要用好现有资金。财会工作人员除在计划、决策等宏观的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以外,还要对资金运用项目的审核变为直接参与,事后“监督”变为立项决策,加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重点应放在加强内部管理,挖掘资金潜力上。
其次,要优化企业资产配置,合理调配资金。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把非流动资产融资为流动资金,调整资金结构,不失为一种降低包袱,增加资金净流量的好方法。
3、分配资金系统的管理
分配资金系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以往,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重点,现在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企业内部资金收益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日益突出。企业只有合理地对内部资金收益进行分配,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在保证积累与消费合理平衡比例的基础上,分配形式应趋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初步形成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基本体现能力、贡献大小等特征的新型分配格局。
(二)企业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目前企业资金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财务风险日益显露。突出表现为财务预算管理“虚”,资金结算管理“散”,监督考核环节“弱”和管理方式、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失真,难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现代企业管理的根本是信息管理,企业必须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流、资金流。然而,目前我国相当多企业的信息不透明、不集成。企业的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搞不清楚下面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各层面都在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得汇总起来的信息普遍失真,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有时合并的会计报表还掩盖了下属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
2、监控不力,缺乏严格监督
目前企业中,所有者对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流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甚至内部人为控制现象,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甚至侵吞企业资产等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相当多的企业在重大投资等问题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个人说了算,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不少母公司难以及时掌握子公司的财务资金变动情况,企业资金入不敷出,依赖借新还旧来维持生产经营,财务风险极大。很多企业领导对自身家底财务状况不清楚,而财务人员对经营情况又不甚了解,且处于从属地位,常常只能按领导的意图处理账务,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志走”,使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3、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
首先,子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资金管理严重失控。
其次,投资决策随意性大,有些企业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投资,热衷于铺新摊子,投资失误多,损失严重,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再次,资金沉淀严重,占用不尽合理,货款拖欠居高不下,流动资金占用有增无减,周转缓慢,企业信用和盈利能力下降。
(三)加强企业资金的管理和控制
要加强企业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必须在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加强财务监督和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等方面入手。
1、采用计算机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1)推行计算机技术,建立内部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财务资金信息是各类信息的交汇点,也是支撑经营决策的基础。目前我国多数企业的财务资金信息时效性差,会计信息质量方面问题突出,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监督控制的必然选择。
(2)积极推进企业财务与业务一体化
财务管理的最高层次是业务和财务的完美结合,即财务和业务的一体化。企业应结合实际,积极引进开发运用统一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保障企业预算、决算、监控等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高效化。
2、探索多种监督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1)实施“会计委派制”,实现有效监督机制
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对下属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实施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委派的财务人员既对企业总财务负责,行使所有者会计职能,又对经营者负责,行使企业内部会计职能。委派的财务人员在行使所有者会计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内部的职能。该项制度的实行,强化了事前、事中的及时监督,确保企业内部统一财务政策的有效运行,有利于资金管理和运用。
(2)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企业应认识到内部审计与监督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控制制度。强调内部审计与监督不应仅仅是对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业绩真实性、合法性的结果性审计与监督,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经营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过程性审计和监督,把监督关口前移,将更多的精力放到管理审计中去,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保证企业各项经营活动都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
3、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积极规避财务风险
(1)完善结算中心制度,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
建立结算中心制度,严格控制多头开户和资金账外循环,保证资金管理的集中统一。企业通过建立财务结算中心,实现了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有效监控。下属单位除保留日常必备的费用帐户外,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结算帐户,使下属单位资金的进出处于集团的严密监管之下,减少了银行风险,营造了新型的银企关系。
(2)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预算编制、审批、监督的全面预算控制制度,预算范围由过去单一的经营资金计划扩大到生产经营、基建、投资等全面的资金预算。通过实施全面预算,严格控制事前、事中资金支出,保证资金的有序流动。预算一经确定,即成为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不得随意更改。
由此可见,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企业只有抓住资金的筹集与管理这个中心,优化资金的结构,合理化筹集资金,多方面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使企业财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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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属于我国特有、稀有和很少或濒于绝灭、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已逐渐减少的在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在法律上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
二、另一方面,已经实施非法出售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即国家出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需要,通过遏制买卖来遏制猎捕行为,从源头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来源并没有加以限制,只要出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管其来源如何,哪怕是买来的、偷来的、抢来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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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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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非法集资罪的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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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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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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