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蒋XX在2023年3月入职某铸业有限公司,从事气割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2024年X月XX日,他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然而,公司不仅没有积极配合蒋XX申领工伤待遇,还在工资支付上设了不少障碍。公司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申请人未配合核对”为由,拖欠了蒋XX202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因为公司这些行为,蒋XX于2025年XX月X日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蒋XX向仲裁委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22,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
被申请人某铸业有限公司则辩称,部分款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存在争议,还主张蒋XX系自行离职,不认可经济补偿金。当时蒋XX心里特别焦虑,毕竟自己受了伤,公司还拖欠工资,未来的生活也没了保障,接到公司这种态度的回应后,他好几宿都没睡好觉。
就在蒋XX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他找到了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陈步青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精准把握案件走向,果断建议蒋XX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在主张工伤待遇的同时,还能依法追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在仲裁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还逐项计算各项请求金额。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陈律师逐一查阅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
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围绕三大焦点展开了有力辩论。第一,他指出被申请人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为由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申请人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成立,但其他各项均应支持。
最终,仲裁委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被申请人某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蒋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9.74元、2025年XX月X日至XX月X日工资21,083.13元、经济补偿金27,499.74元,合计人民币89,582.61元;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委不予涉理)。
蒋XX原本担心自己可能拿不到多少赔偿,甚至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最终通过陈步青律师的努力,成功获得了近9万元的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是打专业,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陈步青律师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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