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在西安市长安区提供法律服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魏律师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在合同纠纷领域,以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
在建设工程纠纷方面,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律师代理xx公司参与诉讼,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劳动工伤案件中,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些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提醒保险公司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投保人也应如实告知;建设工程纠纷中,明确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的认定标准;劳动工伤案件中,强调应依据实际缴费情况和立法目的来认定工伤保险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建设工程和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律适用也日益复杂。魏宪合律师处理的这些案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组织证据、运用法律技巧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反映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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