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预警与企业创新发展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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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预警和企业发展的创新的关系有三个,第一个是分析竞争对手的关键专利,从而了解自身产品在上市或者是出口的过程中是否造成侵权行为,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造成损失。其次就是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产品信息,进行防御避免被侵权。最后专利分析预警是为了企业自身的研发方向提供思路。
专利预警与企业创新发展的关系是什么

一、专利预警与企业创新发展的关系是什么

专利分析预警对企业有3方面的作用

1、分析竞争对手关键专利,了解自身产品上市或出口是否可能侵权,从而为企业规避损失。

2、分析竞争对手专利及产品信息,了解自身专利被侵权的可能,从而通过防御、许可、转让、诉讼等方式实现自身专利潜在价值。

3、分析行业技术申请趋势,为企业自身研发方向提供思路。

二、专利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1、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2、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3、交纳申请费

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4、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5、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6、申请驳回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是一个纠错程序,防止由于审查员的水平、经验、对法律的认识偏差等原因造成应当别批准的专利申请得不到批准的情况,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复审的流程

(1)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2)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4)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5、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在专利预警的前提就是对专利进行申请了,首先是对专利文件的填写可专写,要求的专利人可以自行填写也可以申请专利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其次就是专利申请的受理,如果在专利局已经接受了专利的申请对已经符合受理条件的会给予专利号。最后就是缴纳申请费用了和专利的审批的程序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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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税收执法实践,非居民企业许可专利使用权在境内使用而收取价款的,该等价款构成特许权使用费;而转让专利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则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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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税收执法实践中,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是否构成财产转让所得,从而征收预提所得税,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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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之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收入”,应将其来源于境内的“转让财产收入”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之规定,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依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即不动产在境内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该等不动产即应当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其中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股权、股份等资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则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即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该等权益性投资资产取得的所得,亦应当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就动产转让所得而言,则其转让该等动产之企业或者机场场所的所在地为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即若转让动产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动产转让所得方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并应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相反,若转让动产的企业在中国境外,则即使被转让的动产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也无须就该等动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该论者认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财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认作出了明文的列举式规定,即不动产转让所得、动产转让所得以及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则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之财产(资产)之预提所得税的征缴,均应依照上述标准分类进行判断确定。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显然不属于不动产,也不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从而其应当归类于动产或者按照动产转让所得的确定原则以判断其是否属于中国境内取得。而根据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原则,非居民企业所在地系属境外,而不在中国境内,从而非居民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所得,不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而不属于中国税收管辖,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不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之财产转让中的“动产转让”所得为标准进行确定,而应按照所得税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从而该等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之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进而非居民企业取得该等所得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与前述第一种观点相反,该论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相关条款关于财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认仅为例举式规定,即对不动产、动产和权益性投资资产作出了明确,但并非对所有财产(或者资产)作出了规定。对于所例举的财产,其转让所得来源的确认当然以该等规定为标准;而对于未例举的财产,并非不征预提所得税,而应依据所得税法一般原则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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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动产作出明确、专门性的界定,其所谓动产,应认为是借用民商上动产的概念。而如前所述,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并不属于民商法上动产的一部分。故,在所得税层面,当然也不宜将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直接归属于动产范畴;进而,以动产标准据以判断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定,其不当性应是不言自明的。
该论者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十六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取得之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就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来源确认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鉴于转让标的即注册商标系属在中国境内注册,其核心利益和价值均在中国境内体现,故,非居民企业转让该等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收入,无论该等收入系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者由境外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其来源于均为中国境内。从而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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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创业,邀请我加入,我还在考虑中,不知道要不要加入,毕竟我自己都经营公司的事情也不懂,请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关系区别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
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二、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三、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四、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五、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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