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2010年、2013年先后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认为两份协议都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则觉得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前一份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请求,委托人委托崔易蓬律师提起上诉。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意识到一审败诉关键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定性错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构建逻辑链条,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市场行情和民间借贷利率惯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崔易蓬律师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同时,他对一审卷宗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201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确属无效,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2013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前合同终止、土地回收及相关债权债务清理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既然《协议书》有效,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支付款项后无权要求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并判决返还XX万元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XX万元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重大合同签订时,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法律性质,保存好相关资金流向和交易记录等证据。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把握合同性质和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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