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用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标明,其赔偿原则为先补偿后征地,同时新土地法修正案中有明文指出,取消30倍的上限数量,在征地过程中应当要保证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进行,对被征收的农民予以补偿,具体补偿详见下文说明。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分为三大板块: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相关费用是直接交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用则是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后,会举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怎么分?然后由村集体进行统一的分配,同时分地的时候,有时候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在另行调配;或者根据被征土地的多少来进行分配。
土地法修正草案对于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中有明文说明。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时候,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进行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不同的省市在根据地方的特色进行制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办法。
以先补偿后征地为原则,取消三十倍的上限
征地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不是根据土地的产值进行衡量和计算,在补偿的时候考虑原有的用途极其产值的同时,还要考虑土地中的其他市场因素,特别应当关注农民后续的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对于这方面的补偿,应当本着农民长远发展进行考虑。
充分保障农民的住房问题。对于部分城市中,无法为农民提供住宅,同时对于无法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情况,则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的房屋按照其成本进行补偿。
在补偿的资金中增加了社保补贴的资金,同时将其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中。
在征地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征地工作。当补偿资金不清,没有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行为。
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未来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要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之后,成为了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进行流转。这种情况下,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正常取得土地增值的合法收益,客观上就出现了官民争利的现象。同时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补偿机制进行的一定的修改,具体是各级管理机构具体的补偿方案。
综合考虑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是房屋征收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农民现有生活的改善,未来的收益增加的因素,将为广大的农民提供安置的补助以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款项,保证征收工作的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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