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行业中,工伤问题一直是广大建筑工人的心头之痛。对于建筑工人来说,一旦遭遇工伤,不仅身体承受痛苦,后续的赔偿问题也常常让人焦头烂额。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建筑工人工伤赔偿纠纷案,案件中的主人公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他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却在赔偿问题上遇到了重重困难。
2024年8月下旬,吴X来到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并于9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案涉工程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9月8日15时许,吴X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导致眼部受伤。而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吴X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随后,人社局认定吴X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但在工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劳动合同约定吴X的工资为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这是13天的工资。然而,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且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关键时刻,吴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是一位执业三年的资深律师,她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
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她指出,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本案中,吴X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资标准的确定上,刘瑶律师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她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的合理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瑶律师的介入,为吴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聚焦当事人的核心诉求,精准施策。在合同纠纷领域,她擅长梳理复杂合同关系、排查履约风险、破解违约争议;在劳动争议方面,她熟练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各类纠纷,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化解劳资矛盾。
刘瑶律师一直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她将当事人的信任视为责任,每一起案件都精益求精,细致打磨办案思路,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在这起工伤赔偿案件中,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吴X维护了合法权益,践行了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这起案件也给建筑行业敲响了警钟。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同时,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这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权益。相信在像刘瑶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努力下,会有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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