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周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陈步青律师,被告是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卢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马XX。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做电焊工,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给他交社保。XXXX年XX月XX日,周XX工作时受伤,被告只付了部分医疗费,也没给他申报工伤。周XX没办法,只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则辩称周XX是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周XX接到被告的强硬回应后,心里特别焦虑。他担心自己的伤没法认定工伤,以后的赔偿也没着落,整夜都睡不着觉。
陈步青律师在周XX委托后就立刻介入了。他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想以“临时雇佣”为由规避工伤赔偿责任。要是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周XX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就都没希望了。
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他先指导周XX全面梳理证据,有能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还有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这些证据一开始很零散,但陈步青律师把它们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庭审时,被告代理人坚称周XX只是“临时雇佣”,还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X》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还予以免收。
周XX原本担心劳动关系确认不了,工伤赔偿没着落,现在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和赔偿打下了坚实基础。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陈步青律师巧妙地把零散的证据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用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赢得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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