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噪音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处理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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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噪音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处理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噪音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处理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在我国噪音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处理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品房噪音污染民事责任包括:

1、消除危险,因为噪音会通过听觉神经,导致心慌、心悸、失眠、精神衰弱,进而诱发心脏病等器官性病变,对人身是一种危险,所以消除危险是开发商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

2、赔偿损失,因商品房噪音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种,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物质损失即购房者为防止噪音污染在物质上付出的代价;精神损失是购房人因为噪音而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遇到商品房噪音污染,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违约条款要求违约金赔偿。

4、解除合同,因为噪音超标,影响正常居住,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法律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地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时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音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音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音特性为稳态噪音。对不同的噪音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音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音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音源发生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12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音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在我国噪音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处理中应承担的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这个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的,开发商对自己开发销售的房地产质量项目有承担其相应责任的义务。房产作为我们民众重点投资的财产之一,国家还是十分重视其安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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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花名册)、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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