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张丽律师办公桌上那叠关于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材料上。纸张微微泛黄,记录着案件的点点滴滴。张丽律师坐在桌前,手指轻轻划过材料,陷入沉思。她是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于河南郑州地区,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原告张XX主张,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后,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处理完这起劳动争议案后不久,张丽律师又接到了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部分款项转入刘XX作为公司私户使用的建设银行账户,应认定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对该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张丽律师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她不仅在诉讼中表现出色,在调解方面也有着独特的能力。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张丽律师介入后,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公告期三十天。若上述印章在指定期间内由被告个人行为使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个人承担。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如未按时变更,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如逾期支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支付款项时给付原告。
还有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张丽律师再次发挥调解能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则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案件结束后,张丽律师将这些案件的材料整理好,放进档案袋。那些纸张承载着她的努力和智慧,也见证了她在民商事领域的一次次成功。她继续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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