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是葛XX,被申请人是某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总经理齐XX。葛XX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并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葛XX缴纳工伤保险,这就意味着全部的工伤待遇都得由企业自行承担。面对企业推诿的态度,葛XX心里十分焦急,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接到起诉书时,他整夜睡不着,担心自己拿不到应有的赔偿,生活也会因此陷入困境。
后来,葛XX委托陈XX和陈步青律师代理维权。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首先全面梳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材料、医疗票据、工资记录、住院及护理情况等证据。光是梳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他逐项计算出九大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合计约12.69万元。在仲裁申请阶段,陈步青律师将各项请求清晰列明,做到数据有据、计算有方,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委依法组织调解。陈步青律师一方面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底线,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仲裁裁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周期和不确定性。他多次与双方沟通协商,向当事人客观分析了调解与裁决的利弊。他告诉葛XX,虽然调解金额略低于全额请求,但可以快速到位、避免诉讼拉锯,而且还设置了逾期付款的惩罚性条款。
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步青律师在协议中特别加入了“逾期不支付,可按90,000元申请执行”的违约金条款,极大增强了调解书的执行力,有效防止了企业拖延付款。
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某禽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葛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7,000元;如被申请人逾期不支付,申请人可按9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款项支付后,双方就本案调解款项不再存在劳动纠纷,申请人不得再就此向被申请人主张劳动权利。
葛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或者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最后能快速达成调解并获得赔偿,这个结果让他十分满意。原本他担心最坏的结果是拿不到赔偿,或者赔偿金额远远低于自己的预期,而实际结果是不仅获得了赔偿,还有逾期执行的保障。
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于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工亡案件及热射病认定工伤具有独到经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成功调解,靠的是陈步青律师把各项证据梳理清楚,精准计算赔偿金额,还在调解中巧妙设置条款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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