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傅X自2006年起就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2021年初签订的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明确了运输路线与价格。然而,同年4月被告因集团战略调整关停产线并清算,6月30日单方通知原告7月30日终止合作。这种突然的合同终止,使原告失去了预期的可得利益,严重影响其经济收入。在这一困境下,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了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
在案件初期,被告辩称合同是无保底运输量的框架协议,且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毕罗春律师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参与过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凭借此经历,毕罗春律师详细梳理双方过往合作情况,举证双方长期稳定合作、合同内容明确具体,成功让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合同系正式合同而非框架协议,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环节,双方虽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方式计算,但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毕罗春律师凭借处理企业风险控制事务的经验,精准收集证据,提交前12个月收入、运输次数及轮渡费、油费等各项成本证据。法院据此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被告还以“清算即免责”进行抗辩,毕罗春律师依据曾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等实务积累的法律应用能力,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毕罗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他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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