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宅基地乃农村群众依据法令规范向当地集体组织方申请获得用于建造私人住房之用地,此种权利与房屋建构结为一体,不可分割。
民法典明确认定并维护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其主旨在于确保农民能够合法地利用土地来进行住宅的建造、拥有以及管理。
凡未能达成这一主旨的事项,通常情况下均无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已占用但未经许可将其用于其他用途或者长期未对所占有宅基地进行新建住宅活动且超过法定时限者,农村集体组织有权依法予以回收,并以结束使用权的方式对此问题加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