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直接将文件送至受送达人手中。对于公民个人作为受送达人的情况,如果其本人无法亲自接收,则可交由其同住的成年亲属进行签收;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受送达人的情况,则应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中负责收件的人员进行签收;若受送达人拥有诉讼代理人,则可将文件送交给其代理人进行签收;倘若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则可将文件送交代收人进行签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