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在制造或销售环节中,违背了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两项国家规定的标准与行业规范的产品,抑或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替代正品、以低档次商品冒充高质量商品,甚至是销售已被国家明令取缔并禁止再度销售的商品,以及在市场上流通的已经失去效用或发生变质的产品等等这些行为者,必定会承受相关的行政制裁,包括却不仅限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活动,没收所有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