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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搭便车发生事故如何划责

最新修订 |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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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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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搭乘车辆出现意外事件后,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机动车的使用人为责任的主体,但是,应适度减轻其所负有的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严格标准:
首先是非运营性质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酿成,其次是对无偿搭乘者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且此伤害结果归咎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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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受伤怎么赔偿
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驾驶员有责任的话,驾驶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驾驶员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好意搭乘导致别人受伤的,驾驶员并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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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2024年郑州拆迁规划有什么新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次对于城中村及其他城市老旧区域进行了规模较小的、时间有限制的整体性改造工程之后,住房租赁市场的供需关系逐渐趋于失衡,这进一步加剧了新市民及低收入阶层人群的租房困境。
这一现象标志着旧城区改造工作已经正式告别过去那种大规模、长周期的拆除重建模式,逐步迈入更为精细化的城市更新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被首次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已经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相关的政策措施也正处于密集出台的时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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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类似于好意施惠人自己也有重大过错,比如有些人在自己还没有考取驾驶证或吸了毒的情况下让别人去搭乘便车,尽管让别人搭便车是出于好意,但这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施惠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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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损害怎样赔偿?
赔偿条款:1、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2、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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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死亡人数以及事故等级的归属划分为以下标准:
首先是特大事故,这种情况会触及到至少导致三十名人员丧生的严重后果;
其次是重大事故,这类事故通常会使至少十人乃至三十人受到生命威胁甚至付出生命代价;
接下来是较大事故,涉及到至少三人至多十人死亡的状况;
最后是一般的事故,仅涉及到最少三人的人员伤亡事件。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劳务分包工伤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劳务分包,应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若劳务操作者遭遇工伤事故,其相关的工伤保险责任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
反之,如选择无资质单位作为分包方,则该责任仍需由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
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未进行此项申请,便无法依据工伤法规获取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能主动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本人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2.若经劳动部门确认,受伤确属因工所致,即可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此之后,医疗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亦将按照原有标准发放。
同时,停工留薪期内如需护理,也将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
此外,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也将按照工伤职工所在地区的标准予以发放;
3.待伤势稳定后,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等级。
随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相应的伤残赔偿金额;
4.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工伤职工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虽然好意施惠是没有对价的,也不是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上的债的法律关系,但是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后,也适用侵权责任法律调整。只不过,由于当事人是好意施惠,一般都会减轻施惠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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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隐名股东离婚股权分割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离婚中股权的分割方法,主要包括直接转让、作价补偿以及拍卖分割三种方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股东希望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除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时,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超过总数一半以上的同意。
无论是采用哪种分割方式,对于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问题,均须由双方共同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提交至司法机构进行诉讼,以确定最终的股权分配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事上下班乘我车出事故需要我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对好意同乘行为中涉及到的民事赔偿及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这一行为可视为一种好意的免费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于此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则须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好意同乘是指在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地乘坐别人汽车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汽车驾驶员不能侵犯乘客的人身和财务权益。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本车上的无偿搭乘者受到伤害时,应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除非驾驶员存在严重过失。
若无偿搭乘者也有过失,那么本车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也应相应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偿搭乘私家车车祸责任怎么划分
对于在搭车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如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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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划分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的明确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将事故划分为如下四个等级类别:
(1)特大事故:
此类事故会导致至少30名人员的死亡,或是达到100人以上的重伤,亦或是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1亿元人民币;
(2)重大事故:
此类事故涉及到至少10人至多30人的死亡,或是50人以上至多100人的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
(3)较大事故:
此类事故会导致至少3人至多10人的死亡,或是10人以上至多50人的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一般事故:
此类事故仅涉及到至少3人以下的死亡,或是10人以下的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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