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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租赁合同中应写明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房屋用途、租赁期限、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住房修缮责任、住房状况变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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