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消耗,如何处理承包人非法转包当事人电子建设施工合同典型纠纷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依据: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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