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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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