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的法定犯错,劳动者任意能够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的法定犯错,“辞快工”隶属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限定,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