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厅函〔2000〕143号关于工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规则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工人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否折算工龄和视为交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规则改革的事实上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为交费年限,最长不得超出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规则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工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因此,能否折算工龄问题,国家并无统一限定,应根据本省养老保险规则改革的事实上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