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限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有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
(4)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本;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限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认可。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认可。业主大会除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外,还能够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委会、业主小组的违法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怎样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商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手续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认可。业主委员会议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能够邀请业主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应当充足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意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