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他她的姓名是经过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所以如果孩子的姓名需要变更,也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而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或私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小孩姓氏变更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在离婚后就小孩姓名变更应在父母协议一致时公安机关才给予办理。如果孩子满18周岁,他她就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位公民都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