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限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限定,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事实上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限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2.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