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限定,患有慢性病的参保工人病情稳定需要长久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组织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出一个月的量,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并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但现实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按限定,一次开药量不超出一个月,下次取药需在这个月的时间点之前的1至2日,如果患慢性病的参保工人因工外出或探亲,在离开本市前尚不满达下次取药时间,在异处不能按急诊就医买下慢性病所需药物的,回京后,医药费就要由本人支给了。委员建议,放宽两月之间的取药时点,由现在的提前1至2天延长至4至5天取次月药量。另外,患慢性病的参保工人出差、探亲期间可在异处医保定点医疗组织到时就医取药,回京后凭诊断证明书及药费单据无论可否急诊就医均可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限定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