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盖村委员公章和签名)。
3、医疗卡复印件(正反面)。
4、疾病证明书(盖医院公章)。
5、辅助检查资料(盖医院公章)。
6、一寸相片2张。
7、诚信计生证明。
8、慢性病卡有效期2年,延期要提前交乡合管办并送合管中心办理校验。
9、有以下病种:
1、恶性肿瘤。
2、高血压。
3、冠心病。
4、糖尿病。
5、慢性肾功能衰竭。
6、慢性病毒性肝炎。
7、脑卒中(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脑瘫。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股骨头坏死。
11、肺心病。
12、结核伴并发症。
13、帕金森氏综合症。
14、曱亢。
15、支气管哮喘。
16精神分裂症。
17、风湿性心脏病。
18、癫痫。
19、肝豆状核变性。
20、失代偿期肝硬化。
21、银屑病。
22、血友病。
23、功能障碍性腰椎和颈椎病。
24、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25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26胆结石。
27、肾结石。
28、肾病综合征。
29、慢性肾炎。
30、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3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32、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33、强直性脊柱炎。
34、功能性膝关节病变。
35、消化性溃疡。
36、慢性萎缩性胃炎。
37、格林巴利综合征。
38、甲状腺功能减退。
39、白癜风。
40、痛风。
41、心肌病。
42、慢性荨麻疹。
43、抑郁症及焦虑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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