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
(一)对改造表现好,又有肯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能够录取。录取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准许;录取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准许。
(二)服刑期间保留工人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限定解决;其薪水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事实上业务本领和技术水平,经录取单位考核后再次评定。
(三)已被原单位炒鱿鱼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议再次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认可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准许,能够录取。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犯通常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通常刑事犯;3.释放时年纪在三十岁以下的青年;4.捕前系支内工人、支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但不符合回家要求的;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录取后,可按再次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限定执行;其薪水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薪水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