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职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经过,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事实上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法律上差别可否实习的唯一准则就是学生的身份,即以学生身份到用人单位去的包括假期的勤工俭学等,隶属实习,不视为就业。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用人单位的,则已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在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实习期和见习期是无差别的。实习期不受劳动法保护,通常来说(除了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实习之外)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也不是劳动关系。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爱人,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置。如果出现工伤等问题,可通过民事纷争的渠道解决。同样的道理,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在法律上也是视为民事合同,如两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违约,需按协议承受违背民事合同的违约职责,而不承受违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而且劳动基准法中限定的最低薪水等也不适用于学生,实习期与在校生积攒实践经验密切相关,只牵涉在校生。